【教材推荐】朱锦清《证券法学》的五大特征
朱锦清《证券法学》的五大特征
本篇目录
【主页君按语】
引言:证券法教科书中的佳品
特点之一:体例新颖
特点之二:理论前沿
特点之三:重视实务
特点之四:揭示本质
特点之五:语言风趣
结语:大师总是相似的
【三年后又记】
☞主页君按语
最近,国内出版了朱锦清老师的新作《公司法学》(上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引起了法学界的不小关注,主页君虽身处逐渐转凉的德国,亦能感受到学术界、实务界对该书关注的热度。
朱锦清《公司法学》书影
我和朱锦清老师素不相识,但我对他的关注始于2014年。那段时光里,正值司法考试结束,我曾一度怀疑自己是否就要和法律说再见了。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这几年所看的法学专业书太乏味了!一想到要和一个自己“不爱的人”度过余下的大半辈子,实在太痛苦。
但幸运的是,在那一段“放空期”里,我自由阅读了几本与众不同的法学教科书——其中就包括朱锦清老师前些年所写的《证券法学》——这才让我幡然醒悟:原来不是法学太枯燥,而是我没有找到精品的法学书!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才意识到这句话的重要性:抛开垃圾、只读精品。
转念我又想到,每年还将有上万的新生进入中国的法学院,不出意外,他们一定也会像我一样度过“无趣”的四年法学生涯。于是我萌生了一个念头:在良莠不齐的图书市场里找出法学精品推荐给后来的法科学生。
这样一来,即便你最后爱不上法律,也算是真正地尝试过了,没有遗憾;而不会像我一样,大多数时候都在学习“假的法律”。我意识到,最重要的第一步,就是要找出精品的法学教科书,因为教科书通常是本科生上第一堂课就会接触到的法学专业书。它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你有没有兴趣继续学下去。
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念头,在我每每想要逃避的时候,一路支撑着我。就这样,我读完了研究生,乃至之后继续出国留学。这些,都是我“始料未及”的。我坚信,这是一件长期的事业,是一件应该有人去做的事业。初步的成果,就发在“杰然不瞳”《法学教科书,就看这一本——中国法学精品教科书书单》(点击可见)。
我曾说过,我会对推荐的每一本教科书写一篇简要评论。以下就是针对《证券法学》一书的短评,其实这一篇是这一系列中最早写好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日。之所以一直没敢发布,是因为在那之后自己再也没有关注过“证券法”,至今仍毫无长进。
几天前,我看到朋友圈徐进律师所写的《副教授朱锦清》一文(点击可见),感慨万千。这让我鼓起勇气,将这篇小文发布出来,希望能让更多的读者尽早学到法律的精髓!
朱锦清
《公司法学》序言
中国法学的落后集中反映在教材上。内容空洞无物、语言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耽误了一代又一代的莘莘学子,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扼杀了他们的兴趣和热情。
【说明】以下推送保留了三年前的写作心境,对文章内容未作修改,仅对些许文字做了微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天天听到的“证券”到底是什么东西呢?摸得着的地铁票、电影票是证券吗?看不见的股票、债券呢?要想搞懂这个词的含义并进一步了解为何要用法律来规范这类事物,我们似乎应该去求助图书馆里那“琳琅满目”的证券法教材。
然而,翻开国内大多数的证券法教材,我们一定会被“吓住”:千篇一律的体例、空洞乏味的理论、晦涩难懂的语言……而这些都是所谓“砖家”、“叫兽”的杰作。虽然他们尽显自己的专业水准,但于我、于你、于广大初学者,这种教材毫无意义。
相反,我们需要的是细心、贴心的专家:他不仅自己要能游刃有余,而且还要用简明易懂的方法把“武功”传授给我们。也许有人会问,这不正是老师的天职吗?虽然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又有多少老师真得尽心了呢?
令人庆幸的是,在茫茫书海中,我还是发现了这样一本极为尽心之作,这就是我在此要介绍的朱锦清所著《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
朱锦清《证券法学》豆瓣评分
这本书真正能让我体会到一位学者的用心。若要用一句话概括这本书,那么就是:生动活泼的口吻、深入浅出的表述、条分缕析的解释,实为大师之作!具体而言,该书的特点有五。
首先,该书所创体例新颖。
经过我的“亲身体验”,国内其他部门法的教材或多或少都存在这样的通病,即“结构死板”:从一个概念到另一个概念、从国内的不足到国外的借鉴。就证券法教材而言,同样如此。于是,当我们翻开大多数证券法教科书,会看到内容是这样安排的:证券的概念、证券的作用、证券的上市……。其特点可以归纳为:单纯根据法条结构编排,中规中就,虽有利于对照学习但缺少教材自身章节之间的联系。
而《证券法学》一书则一改往日体系,自创一套新的授课逻辑,层层递进。例如作者在初版序言中就“有言在先”:
第一章没了原则、渊源、地位、性质等等长篇大论、一开头便直截了当,系统地讲解股票、债券、基金、衍生证券和投资份额的特征,集中说明什么是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
仔细研究目录,就会更加明白作者的良苦用心:
第一章 什么是证券
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第三章 证券法基本原理及其运用
——批准、公开、原则
第四章 民事责任
第五章 几种违法行为的讨论
第六章 公司收购
第七章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第八章 现行证券法条文讲评
主要参考文献
《证券法学》一级目录
第一章先讲什么是证券,拨开初学者心中的迷雾。
第二章紧承第一章已讲透的知识,接着谈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其中深度分析了二级市场的四种结构与证交所、柜台市场的联系以及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主体。
第三章再讲证券法的批准、公开制度,兼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些,恰恰是紧接着第二章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所要涉及的内容。
而后,作者辟出两章(第四章、第五章)专门剖析发行和交易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及其民事责任。
接着,作者用第六章系统讲授上市交易过程中的“公司收购”,与公司法的知识紧密联系起来。
第七章则用一定篇幅介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即政府干预与行业自律。
最后,在第八章里,作者还煞费苦心,逐条讲评我国当前实施的《证券法》。
在这一过程中,作者始终坚持将相关知识串联在一起,把有关法条分离重组,构建出一幅完整的证券法体系。
第二,该书站在理论前沿。
国内大部分的证券法教材所包含的内容都寥寥无几,遇到法条说上几句,对着案例评上几笔,顺便介绍些许外国先进理论,仅此而已。由于证券法的专业性,初学者对这样的理论“传授”一定会感到困倦。这样一来,无论我们翻阅多少同种类书籍,学到的始终逃不出法条的框架,我们的视野依然得不到开阔。
而《证券法学》一书则很好地将美国经典判例引入,用前沿的理论对我国的《证券法》加以评述。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例如,讲到“上市公司的收购”,作者先是充分介绍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特点,接着用整整一节来分析“目标经理层对敌意收购的防御”,并概括翻译了大量判词来说明每一种方式的产生和演变,使我们对证券领域专业性最强的公司收购有了最为直观的感受。
再如,鉴于我国法院目前尚未受理公司收购方面的案例,作者又“不厌其烦”地编译了六个美国证券领域的经典小案例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详见第六章第五节)。
又如,在谈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作者全文编译“艾斯考特诉巴克利司建筑公司案”,用以说明如何在一个具体的案子中判断“董监高”的主观过错、承销人是否尽职等等(详见第四章附录)。
以上种种,都是我们在其他证券法教材中见不到的,它极大地开阔了我们的眼界。为何唯独这一本教材能够做到?原因之一也许在于作者的留美经历。
朱锦清老师简历
翻开该书第一页我们会看到,作者朱锦清老师的生平履历:在1993至1997年间,他先后成为美国的法官文书和纽约州律师。要知道,没有阅读过大量活生生的判例是很难写出这样一本精要的著作的。这无疑是作者的优势,而这,也正是国内大部分证券法学者的缺陷。
第三,该书重视证券实务。
学过法律的同学都知道,国内绝大多数的民法、刑法教材都是“光着身子”的:这些教科书通篇高深的理论,而视鲜活的案例如粪土。理论与实务脱节作为我国部门法的一大特色由此可见一斑。
连“最贴近生活”的两大部门法都尚且如此,专业性更强的证券法教材只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国内大多数的证券法教材都割裂了理论与实务,在阐述基本原理的同时忽视了案例教学的重要性。而实际上,越是专业的领域越是需要直观的方式展现,唯有如此,它才能够为我们所亲近。应当说,《证券法学》做到了这一点。具体而言:
例如,该书吸收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细化了我国《证券法》本身的规定。虽然这一点对初学者而言显得多余,但显然该书的读者群不限于法科学生,而是与证券相关的各类主体,因此,这一方面能方便从事证券相关行业的人员查阅,另一方面能避免公司在发行申请、上市交易过程中因不知法而导致的风险。
再如,该书始终呼吁将证券法的主要规制手段定位在市场规律而非政府干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大改革目标:让法院全面受理投资者的诉讼、加强行业自律、政府在市场自身不能解决问题时才予以必要和适当的监管。
又如,面对我国的最高法院不受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案件,作者呐喊:
1.证券法的主要用处就是保护投资者。如果在这种赤裸裸的坑蒙拐骗面前不能对投资者提供有力的保护,那我们的证券法还有什么用呢?(第167页)
2.很多事情不是学好了再干,而是干起来再学。一边干,一边学。充分地挖掘已有的司法潜力,展开广泛的学术讨论,利用已有的学术成果,法院可以受案,应当受案,必须受案。(第168页)
由此可以看出作者对于提升我国证券法领域实务水平的殷切期望。其之所以要撰写该书的目的,就如他自己所言:
让投资者读了知道怎么打官司,律师读了知道怎么帮助投资者打官司,法院看了知道怎么判案子,”(参见初版说明及第167页)
第四,该书揭示证券本质。
除了“理论与实务的脱节”,过分关注“形式”似乎又是我国法学的通病之一,证券法领域当然也不能“免俗”。
就拿“证券的概念”来说,翻看国内各种同类教材,光证券的定义就不下十几种,而且说来说去也没有把握其本质,总给人隔鞋搔痒的感觉,读者看完之后丝毫没有加深对“证券”二字的理解。相反,《证券法学》则在列举股票、债券、基金等常见的具体证券的基础上进一步概括出证券的本质:
“证券,是因投资一项共同的风险事业而取得的主要通过他人的努力而赢利的权益(凭证)。”(第36页)
我认为,这句话应当是全书的核心,一切的学习都是从对这句话的理解开始。这种先具体、后抽象的循序渐进式的归纳让我们在豁然开朗之余又不禁赞叹作者的抽象思维能力。
除此之外,作者还不断地强调学习证券法应当把握实质,且不止一次地指出这一点。例如,他指出:
我国学者想当然地作出……分类,一则忽略了一般与例外的关系,二则容易引导学生死记硬背……,应当分清主次轻重,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了解一些例外和变种,就可以一通百通(第11页脚注)
再如,他结合衍生证券的原理精辟地分析了如何从本质含义出发理解calls(国内通译为“看涨期权”)与puts(国内通译为“看跌期权”)这两个专业名词,并给出了符合“信达雅”的新译名:“点叫权”和“投放权”。(第22页脚注)。
又如,他“一反常态”地批评我国证券法“三公原则”,并从本质上阐述了证券法是通过“公开”这一手段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的(第114页以下)。
可以说,该书微言大义,字里行间无不揭示出证券法的本质。
第五,该书语言风趣幽默。
法律给人的第一印象往往是严肃的,这会使我们不自觉地联想到法学教材语言的枯燥、呆板。而《证券法》在法学中又属于较为专业的一类,语言自然是难以平易近人——看看大多数证券法教材就能体会一二了。
但与此不同,《证券法学》一书始终坚持用简炼的语言,只拿“三言两语”就把最复杂的原理阐述出来,并且还不失风趣,让我们在理解之余会心一笑。
例如,作者将“证券的发行”比喻成“菜农种了青菜萝卜”,自己挑到农贸市场上卖就相当于“直接发行”,而全部卖给菜贩子、让菜贩子去卖就相当于“间接发行”(第41页)。
再如,论及证券交易中的“证券交易所”和“柜台市场”时,作者用预先介绍的“二级市场的四种结构”一下子概括出了两种交易场所的特点(第51页以下)。
又如,在公司收购一章中,作者连续使用“熊的拥抱”、“白衣骑士”等词汇,把收购的过程描绘得生动活泼、富有动感,使我们在紧张的尔虞我诈中体验到无尽的乐趣。
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把一个专业问题讲得清晰透彻,远远胜过那些所谓的“砖家”在一个句子中对概念术语的“反复堆砌”。这一点看似不难,但实际上却是最考验学者水平的。因为,学好知识只是时间问题,而能否将这门专业的知识介绍给普通民众,则需要高超的表达能力。
费孝通先生代表作两部
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费孝通先生当年所写的《乡土中国》。如今能在更为专业的证券法领域看到朱锦清老师一书,不禁使人感叹:大师总是相似的!
今年(指本文写作时的2014年),朱锦清老师又出版了新著《公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在该书的序言中,他提到了他的现任妻子就是因为读了《证券法学》一书而对其心生爱慕之情。
我又一次感叹:大师总是能跨越年龄的代沟!
张焕然
2014年10月2日
写于北京昌平军都山下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院
☞三年后又记
根据我六年多的学法经历,学生不愿学法、想学好却学不好法,原因绝非如大多数老师认为的那样:学生缺少足够的压力。恰恰相反,绝大多数学生面临着广泛的学习压力:专业排名、拿奖学金、升学保研,光是这些,就足够他们整天泡在图书馆学习。
我认为,这其中的原因更大的是在于:没有学习法律的兴趣,没有正确的学习方法。没有方法,导致学习效率极低;没有兴趣,造成缺乏探究精神。这两点,构成了当下法科学生学好法律的最大障碍。
这背后更深层的原因当然与每个学生的自身情况分不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遭遇了太多的“法学烂书”,撞见了太多的“南郭老师”。因此,我觉得一本好的法学教科书、一位好的老师必须要能引导学生,勾起他学习的兴趣,传授他学习的方法。
虽然我连成为一名大学老师的前提条件都还不具备,但我愿意为此而不断努力!
2017年10月29日
于德国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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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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